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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珠宝商会发布《山东省珠宝行业自律公约》
作者: 时间:2025/4/22 阅读:160次

山东省珠宝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珠宝商会章程,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宗旨。为促进山东省珠宝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维护珠宝市场秩序,保护行业共同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政府有关部门和山东省珠宝商会的指导支持下,以建立珠宝行业和企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为根本宗旨。

    第三条适用范围。山东省珠宝商会的所有成员单位和个人都应带头遵守本自律公约。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与珠宝和珠宝服务有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也应自觉遵守本自律公约。

    第四条山东省珠宝商会理事会负责自律公约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文明经营,合法经商

    第五条提高行业企业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水平,执行并自觉规范行业经营、服务管理行为。

    第六条自觉维护山东省珠宝行业形象,不得以弄虚作假、欺诈瞒骗等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加强行业企业间的团结、协作、交流,反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不道德行为。

    第八条自觉维护珠宝市场秩序,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和违规经营行为。

    第九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侵犯同行利益、商业机密,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同行企业。

    第十条企业宣传、广告应真实、合法,不得进行虚假、误导、诋毁性宣传。

    第十一条行业内企业应自觉接受山东省珠宝商会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发生矛盾和问题时,可由商会会负责协商解决。

第三章生产与经营约定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生产经营资格和相应的资质,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营销人才和资金实力。严格自律,不得模仿他人产品和技术,维护他人知识产权,不得使用低质量和过期原料生产,加工产品,更不得使用对人身有伤害的材料。

    第十三条流通商不得以次充好,垄断本区域市场和哄抬价格,更不得以低价格参与竞争。不得挖、敲别人正在代理品牌和厂家,不得挖去同行技术以及管理人才,不得诋毁同类商家。

    第十四条终端销售店不得随意抬价,更不得以低价格扰乱市场,必须开具合法有效票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保护消费者利益。

    第十五条鼓励广大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不断开拓新的产品和营销路子,提倡称信经营(连锁经营),坚持保护品牌,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

    第十六条产品代理与合作应签订正式合同,提高合作质量,避免的合作风险和恶性竞争,营造良性、互利的市场环境。

    第十七条山东省珠宝商会会员与相关经营单位有义务对所经营情况向商会会提供书面总结。

第四章监督与执行

    第十八条商会会依据本自律公约要求,每年对各会员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对诚信守法,文明经营,取得社会和经济效益,遵守公约的会员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和进行社会宣传,树立行业典范,弘扬正气。

    第十九条为维护本公约的严肃性,对有严重违反本公约情况,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的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新闻媒体曝光、取消会员资格、建议工商、质检部门取消其一至二年经营资格等的处罚;对触犯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交由执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公约解释权属山东省珠宝商会。

    第二十一条本公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公约自2025年3月 15日起试行。

        山东省珠宝商会

        2025年3月15日

来源:山东省珠宝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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