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玉器市场蜚声海内外,远近闻名,素有“中国玉器之乡”、“中国珠宝玉石首饰特色产业基地”、“岭南玉派文化艺术传承地”等美誉。玉器行业自古以来遵循诚信守诺原则交易,但近年来随着行业的发展,新的经营模式和交易方式不断出现,随之而来的在玉器买卖过程中寄售、代卖等失信行为时有发生,给行业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四会宝协在规范行业自律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协会与相关部门、行业代表商议审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四会珠宝玉器借货代卖(寄售)行为公约》。请广大玉器同行自觉遵守,共同维护我市“玉德之城”的良好形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珠宝玉器市场,提高市场主体的竞争力,持续推动四会市珠宝玉器产业高质量发展,督促行业从业者提高产品质量,规范四会市珠宝玉器从业者的借货代卖、寄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行为公约。
第二条:四会市珠宝玉器借货代卖(寄售)行为公约基本原则是守法、公平、诚信。
第三条:在四会市辖区及任何以四会为名义开展珠宝玉器借货代卖(寄售)相关交易行为,参照本行业公约执行。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珠宝玉器货主(包含供货商、寄售方),是指提供珠宝玉器等相关货品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珠宝玉器借货代卖方(包含代销方),是指为珠宝玉器提供经营场地保管,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服务,并提取一定报酬或佣金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
第三章 货主、借货代卖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 货主
第六条:货主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维护借货代卖方合法权益 。
第七条:货主应严格遵守本行业公约,禁止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和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并对其提供产品的产品质量负全责。
第八条:货主不得对所提供的产品进行不实、虚假、夸大宣传,不得隐瞒对产品价值产生贬值的瑕疵、误导借货代卖方。
第九条:货主提供的珠宝玉器产品鉴定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货主应保证对借出、代卖的货物享有所有权、来源合法,不得以经处理做假的玉石、玉器(B货、B+C货等)冒充天然的玉石、玉器。
第十一条:货主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供相应的产品售后服务。
第十二条:货主主动与借货代卖方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或借货押金合同。
第二节 借货代卖方
第十三条:借货代卖方必须做好对货主产品最低报价的保密工作,销售价格不低于合同约定的货物底价销售。
第十四条:借货期间,借货代卖方对货物负有保管责任,因保管不善导致的货物毁损、灭失等情况,应依法向货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三节 主体交易行为
第十五条:货主、借货代卖方双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诚信互利原则,签定书面交易合同。
第十六条:货主、借货代卖方应在合同中注明双方面基本身份信息、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货品要注明价格、名称、材质、重量、尺寸、外观图、证书、出借时间、归还时间、结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货主与供货代卖方交易前应对货物进行检查,如发现裂纹、破损等瑕疵情况,双方应进行确认并拍照留底,并在合同另外备注及附图。
第十八条 :货物交付供货代卖方前,货物毁损灭失风险及运费由货主承担;借货代卖方向货主交还货物前,货物毁损灭失风险及运费由供货代卖方承担。若供货代卖方与货主签订的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双方确定货品交易后,借货代卖方需按双方约定天数内支付货款,若借货代卖方未如期还货或支付货款的,供货代卖方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支付。
第二十条:货物的所有权为货主所有,借货代卖方无权私自对货物做合同约定目的用途以外的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借、抵押、典当等),借货代卖方只能在合同中规定的地区销售,如出现产品“窜货”现象,货主则有权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警告—赔偿违约金,取消借货(代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货主、借货代卖方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应当依法为有关部门调查、侦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由司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行业公约由四会市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本行业公约自2023年5月18日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