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问:我去年十月份和单位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两年。当时合同约定我交押金两万元,如果合同期限不满离开单位要交违约金两万元,当时因为单位的压力不得不签订。现在我想离开单位,单位说交的两万元押金就算违约金,不能退还,该怎么办?
律师: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要求劳动者交押金、押身份证,要求劳动者在合同期未满离开单位时交违约金,这种做法本身就是违反劳动合同的。
张先生所说的实际上是两个问题:一是押金,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就已经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更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收取押金。所以张先生的单位收取押金的做法是违法的。二是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了接受了单位的专门培训,约定了违约金和有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不许用人单位收取任何违约金。
所以张先生只要没有接受单位的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了。至于押金,可以理直气壮地找单位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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